发布日期:2024-10-29 06:58 浏览次数:
随着租车行业的很快发展,管理混乱、法律缺陷、监管不做到等问题屡屡浮出水面。中国**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郑佳宁,长年注目和研究我国物流与租车行业,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具有精辟专业的看法。如何给乱象频生的租车行业下一剂良方?记者与郑佳宁进行了对话。
租车逆慢递:并非单一租车原因记者:我们谈论租车行业经常出现的各种问题,要从厘清这个行业的本质开始。租车行业是由邮**展开规范的,从法律角度,它和我们一般来说所说的邮政服务有什么区别?郑佳宁:根据邮**的规定,寄递活动分为邮政广泛服务和租车服务两种,其中邮政广泛服务牵涉到的是公共服务领域,是邮政企业应该依法分担的社会义务;而租车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营利性商业活动,租车企业与用户之间是合约关系,归属于市场经济调节的范畴。
记者:众所周知,近年来租车行业的很快蓬勃发展,得益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。从业务流程上,租车企业是网购商品的分装方。那么从法律上说道,购买者和电商、租车分别是什么关系?郑佳宁:这里有两重法律关系。
一般情况下,用户在网络上购物,只是与电商(如淘宝商户等)签定了合约,这是一重交易关系;电商寻找租车企业展开寄递,这是一重运输关系。根据合约相对性原理,两者无法误解,用户与电商的誓约无法约束作为合约以外第三人的租车企业。租车企业作为独立国家的民事主体,拥有缔约权利,可以要求否与电商签定寄递合约,以什么样的价格、时效成交价。记者:我们注意到国家邮政局发布的**统计数据,今年双11快件单日**业务量经常出现在11月13日,就是在消费者下单两天以后。
这是不是意味著甚广不受批评的租车逆慢递问题,在一定程度上并非租车企业单方面的原因?郑佳宁:从法律的意义上谈是的,租车的投递时间就是指电商将货物交付给租车企业之时为准,而不是普遍认为的从下单成交价时为准。记者:如今网购的强弱峰差异就像春运期间的客流一样,完全是无法转变的现状,这也是造成租车延后的客观原因之一。
租车行业要如何应付这样的问题?郑佳宁:只不过,租车企业也期望能跟**网商家的广告宣传脚步,但这里有个成本效益的计算出来问题,广告宣传是偶发**件,如果按照广告宣传时业务量展开人员、运力的日常配有,必定不会导致大量的资源闲置和浪费,造成企业的亏损,有利于租车行业的发展。我实在还是应当采行市场手段展开调节,比如价格的调控、时效延后保险等等。加盟门槛较低:不应完备涉及制度规范记者:目前快递业经常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,很多都再次发生在租车加盟企业,这就将矛头指向了特许加盟这种经营模式。能否再行讲解一下国内租车行业运营模式现状?郑佳宁:租车业务的经营模式分成直营、加盟和代理三种。
有一些经营租车业务企业采行了直营的模式(如EMS、顺丰),然而加盟、代理毕竟我国民营租车企业的主要模式。民营租车企业网点便利、价格优惠,同时也解决问题了很多劳动就业问题(截至2013年10月,我国租车从业人员已突破80万),是我国租车市场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。加盟的本质从商法的看作是授权经营,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模式。
记者:现在很多租车行业的问题被指根源在加盟模式,很多人指出应当转变这种门槛较低、管理乱的现状。您怎么看?郑佳宁:在倡导政府简政放权的今天,不应对企业自由选择何种经营模式做到过多的行政干预。不过,租车业务的加盟有其特殊性,就是全网性。通俗一点说道,就是一个小小的快件是流动的,通过收寄、服务公司、运输、投递等各个环节才能抵达用户手中,这就必须全面覆盖面积的网络反对。
所以说道,租车加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。比如,其中一个加盟的经营场所关闭,就不会影响该服务区域的全部快件的收递工作,甚至是整个寄递网络的中断。
对于租车加盟的管理,应该在研究行业特点的基础上,创建涉及制度去引领和规范其市场不道德。目前,《租车市场管理办法》对加盟问题早已有了框架性的规定。由于租车行业是一个仍在茁壮的朝阳行业,建议涉及部门融合早已经常出现的问题,充分发挥法学、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智慧,不断创新完备,在加盟管理制度、加盟更改、被加盟人责任、保证金用于、应急处置等问题上有所突破。客户信息泄漏:不应制订信息管理制度记者:不久前曾多次经常出现几家租车企业**客户信息的事情,您怎么看租车信息维护问题?郑佳宁:首先必须留意的是,租车信息可能会通过很多途径泄漏。
以网购为事例,电商需要得悉用户的信息,**不会有适当的记录,租车企业在寄递中不可避免地认识信息,用户如处置面单疏于也不会造成信息的泄漏。所以,在追究责任租车信息泄漏责任时,一定要个案分析,不能先入为主。信息权和隐私权是不一样的。
隐私是想让别人告诉的事情,其提供往往是非法的。信息一般来说是用户主动获取的,期望在一定范围内容许用于。
隐私权是纯粹的私法权利,运用**手段即可以超过救济的目的。而信息权兼备公法利益和私法利益的性质,必须制订尤其的维护方法展开管理。
记者:尤其的维护方法是指什么?郑佳宁:信息权本身的内涵十分非常丰富。租车信息分成用户信息和经营信息,既牵涉到人身权又牵涉到财产权。谁应当拥有信息权?谁有权收集和保存信息?谁负起信息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?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出来?信息的公共安全问题怎么解决问题?这一连串问题都亟需答案。
有一个好消息是,刚修改的消费者权益健**第29条对信息权的维护展开了可行性的尝试。涉及部门应当逃跑这个契机,严肃研究本行业特点,大力制订租车行业的信息管理制度。总之,在这个网络时代里,信息权的维护必须全社会的共同努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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